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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构筑法律底线应多元“共鸣”,而非一方“独白”

日期:2024/07/04|点击:10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从学生欺凌事件,到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未成年人各类违法犯罪屡见报端,不断刺痛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如何扣好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粒“法治扣子”,是家庭、学校、社会都必须答好的时代之问。

从典型案件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三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将长期受其欺凌的同学王某某诱骗至偏僻地点杀害,并两次挖掘坑洞埋尸。该案一经披露便迅速引爆舆论,再次引发了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学生欺凌以及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广泛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可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下特点:一是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如2019年前,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以及受理审查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已趋于稳定,但2020年以来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呈增长趋势。如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14至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为5259人,此后连年增长,2023年已达10063人。三是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数量出现拐点。如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涉嫌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也维持在30%左右,但在2021年绝对人数增幅明显。

从近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案件来看,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常表现出恶行随意性的特点。如2013年重庆10岁女孩摔打男婴案、2015年湖南3名少年劫杀教师案、2017年四川13岁男孩弑母案、2018年湖南12岁小学生弑母案、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等。这些恶性案件竟无一例外地源于琐事,有些仅仅是因嫉妒同学、被做鬼脸、管教太严、害怕报警等便痛下杀手,毫无底线。如此漠视他人生命,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令人震惊。

而从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这一个案来看,有三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三名初中生事前有预谋、事中手段残忍、事后掩饰罪行,完全超出了人们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印象;二是新闻媒体一面深陷经典的“恶童叙事”之中,同时也注意到其中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绩优良,并非典型“问题学生”的细节;三是三名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际上存在一个明显的恶化过程,他们是在长期的欺凌中一步一步滑入犯罪的深渊,而在此期间,教师与父母的监管和教育长期缺位。

由是以观:其一,重视并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质效已然刻不容缓;其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并非就是天生的“恶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是未成年人整体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底线意识淡薄的结果,根源于社会化早期阶段的成长特征;其三,法治教育实践以及早期罪错行为干预的不足、不当,也是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逐步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从法律规范看未成年人的行为底线

正如法谚所云:“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所以法律自带“底线”色彩。但法律自身还存在各种层次结构,所谓“法律底线”一般指的是法律体系中最为基本、不可违反的行为准则:一方面以禁止性规范为表现形式,如使用“禁止”“不得”“无权”等表述明确划定个人或组织行为不得逾越的界限;另一方面,违反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或刑罚。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还会专门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禁止规范。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基础上采取了罪错分级预防的思路,将法律禁止的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不良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但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法律底线实际上不在刑法止步之处,也不以治安违法为界,而在于不良行为,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发生及演变规律,防微杜渐,小错不禁止、不干预也可能发展为罪恶。

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开展法律底线教育

不教而诛是为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未成年人具有规则意识、底线意识为前提,法治教育可谓其中关键环节。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2016年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明确指出要“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提升精神紧密结合”。同年,由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要“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

但长期以来,法治教育实践普遍存在这样两条路径依赖:一是学校依赖,《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等文件中明确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其他责任主体也普遍认为法治教育相对专业,“自己管不了、不想管”,但无论是之前的《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还是现在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许多学校存在严重的照本宣科式、说教式教育甚至是恐吓式教育的问题;二是校外依赖,学校实际上也认为法治教育是“副业”,进而选择借助校外专业力量,但实践中,校外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化一直诟病不断。如部分法治副校长履职仅限于在规定要求的每个工作周期普法宣传一次,讲完即走,既没有事前深入了解学校情况、师生需求,事后也不主动收集反馈,关注学生的接受情况。实际上,这两条路径依赖均指向同一个错误:没有尊重未成年人成长以及罪错行为发展的客观规律。

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尽快构建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体系。该体系在目的上,要培养具有法治意识的法治社会新公民,而不只是熟知法律规范的“背诵者”。具体到每个成长阶段,应当结合身心发育特点,确定差异化的阶段目标,从善恶是非观教育,到行为底线、法律规则、法律后果教育,再到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了解、训练和培养。内容上要改变对《刑法》规定的强调,将行为底线明确为不良行为,讲清楚违反教育管理规范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也要告诉未成年人自身权益的底线在哪里、面对何种侵害应采取何种应对方式。方法上要避免碎片化、灌输式、说教式等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方法,理想的教育方式一定是相互作用的、个体化的、参与实践的。

具体而言,法律底线教育首先是一种生活教育,润物无声地持续发生在未成年人成长的整个过程;其次应当是一种对话教育,在了解未成年人需求基础上的沟通引导显然好过说教与恐吓;再次,应当积极开展案例教育,案例不应狭义理解为违法犯罪案件,自身或周围人生活中实际或可能发生的各类事件都可作为教学的案例;最后,要善用校外法治 ,如校外法治教育基地等,开展体验式教育,将未成年人从法治知识的接受者转化为主动学习者,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供便利也是国家、社会等各主体共同的义务与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未成年人法律底线教育不是某一方的责任,应当多元“共鸣”,而非只有一方“独白”。理想的图景是,借助法治副校长等校外专业力量,帮助学校、家庭建立一套常态化的教育机制、衔接机制,教师、家长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引导教育,以及时不断地“试错—纠偏”,建立自循环、自纠正的成长生态环境。

 

来源:光明社教育家2024-07-01本文刊于《教育家》2024年6月刊第2期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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