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第七届环境法治国际论坛,与会专家围绕“自然保护地保护:国际立法与中国实践”主题,为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建言献策。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环境法研究室主任彭峰研究员首先讨论了自然保护地立法的必要性。在自然保护地法立法过程中,需要重新定位从自然保护区为主体转变为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基本理念、保护与共享间的关系等;找到一些基本原则统摄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保护。此外,还要完善保护与管理制度、共享与发展制度及法律责任设计。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指出,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他权利人尤其是土地物权人造成影响。他还分析了现行法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土地物权取得的多种制度方式的可行性,诸如征收、征用、相邻关系、债权、赎买、租赁、地役权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耿卓教授认为,在自然保护地立法过程中,地役权是其中一种制度工具,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广泛应用。即使地役权制度有比较优势,后续仍需根据自然保护地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完成具体制度设计的重难任务,诸如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后果和行为模式。
西北大学王社坤教授表示,国家公园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公园的设立条件,并确立为相关部门的义务。此外,在自下而上地方申请的单一程序之外,增设由中央地方划定的方式,形成双轨制创建程序,突出国家主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