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沙龙 | “法律的功能”与“现代法的实证化”

日期:2021/04/08|点击:252

近日,法学研究所青年学术沙龙举办《法律的功能现代法的实证化”——卢曼<法社会学>导读》法学经典读书会,涂龙科研究员、孙大伟副研究员、张亮助理研究员在读书会上交流观点。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卢曼基于系统理论、功能理论和进化理论,对法的生成、进化、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出新颖而有力的阐释。

 

涂龙科认为在《法社会学》一书的分析框架中,卢曼采取了三种理论路径:系统理论、功能理论和进化理论。这三者彼此之间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它们在卢曼的理论框架中融合成一个独特而自洽的体系,其中系统理论占据主导地位。卢曼出于理论建构的考虑,在本书中首先设定了一系列命题,并创设了配套的分析工具,进行预备性考察,最终使其理论阐释呈现出高度的抽象性。正因如此,本书中存在一些隐晦的社会学、生物学、心理学等领域的概念或者术语,增加了阅读难度,也使读者不易把握本书的要领。尽管如此,卢曼对法社会学课题的实质性分析还是极具启发性和现实性。例如,有学者利用本书中的期望原理,论证法律运行中的反思机制问题。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从系统理论角度出发,对法与社会的关系作出了新的诠释,例如二阶观察这一束概念的提出,对功能分化的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基于二阶观察之上的知识论),提供了观察各个社会子系统之间如何展开相互观察的理论框架。此外,卢曼所创立的进化——系统理论,对丰富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孙大伟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卢曼认为可以用认知期望和规范期望,替代法律领域事实和规范的转换问题,然而这一基于外部视角得出的结论,却很可能导致法律自身的虚无化。

 

孙大伟首先提出了问题,卢曼认为可以用认知期望和规范期望,实际上替代了事实和规范的差别,然而在法律领域,如何对事实和规范进行一个转换,实际上是一个很难逾越的一个障碍。对照夏皮罗的《合法性》一书,夏皮罗使用规划理论解决从事实到规范的问题。夏皮罗的路径和卢曼的路径其实是具有一定相似性的,都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坚持外部性的视角。坚持外部视角观察法律规则,可能导致忽略掉了法律的本质,从事实到规范虽然是法律一直试图克服的障碍,但同时也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追求规避此障碍,将可能对公平、正义产生不同的认识。

 

张  亮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卢曼的法社会学处于一种超脱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理论立场,其对法律与社会一般关系的基础性理解,能够为社会的法学观察者提供极有想象力的认知纽带和理论框架。

 

张亮认为卢曼的一般性理论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经过这次阅读,发现法社会学处在一种超脱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理论立场。自己近年来在从事定量实证研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瓶颈,通过这次阅读过程中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实证研究不能只着眼于对问题和现象的相关性或因果关系研究,事实上也无法穷尽复杂的社会变量。从社会理论的一般性理论,跳到一个更大的理论场景中去看待问题,可以摆脱法律定量研究欠缺理论意义的困境。卢曼一直在强调认识社会和法律关系的方法论。社会学作为经验研究,同样产出理论,一方面用来论证法律运作的正确性。另一方面提供认知纽带,为观察者提供视角和理论框架。任何经验事实的观察,都无法离开对法律与社会一般关系的基础性理解。很多理念是预设的,在不同社会领域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所进行的经验研究,都需要基于对社会的先前理解的框架。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的意义就在于提供这一种认识法律和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例如关于什么是正当性,卢曼和传统理论的讨论有很大差异。正当性的传统研究喜欢下论断,认为正当性就是事实上存在着约束性决定赖以为基础的法律、原则或价值的普遍信念,并对此做出各种定义。卢曼认为,正当性是公众愿意服从决策者做出的任何决定的关系。这个法律的正当性结构是:一个规范期望的认知期望的规范期望的认知/规范期望的混合。这个正当性的概念是在社会系统的层面上来理解的。这一概念与绝对的规范或价值之间的关系被切断,概念被功能化了,对有效性的信念就只能被作为一个变量来对待。如此,正当性的理解,就不再局限于观察者的立场和语境,而真正成为了一种普遍性理论。换言之,卢曼从来没有断言正当性是什么,而是在解释应当如何去理解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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