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环保产业发展“市场需求”不足
第一,制度规定未能创造出“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由于历史和体制问题,上海乃至国内现有的环保市场上的微观作用机制不健全,其自身的造血功能相当脆弱。已有的制度创造的只是“非市场化的需求”,如主要依靠行政规定来确定排污收费和超标罚款标准(暂不论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与否),由于污染者根据规定向政府缴纳规费,从而使污染者对环境污染治理的需求转变为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需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庇古负效应”问题——扭曲市场行为。同时,由于“非市场的需求”使环保企业没有向实际付费者服务的动机和义务,而依赖于政府和通过政府作用为其创造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缺乏“市场供给”行为,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市场供给”不足问题。由于政府介入过多的经济利益分配——先收费、再买单,代理环节过多,不可避免地产生“多层代理低效率”问题——支付过多的交易费用。
第二,政府管理部门承担了过多的“买单”义务,并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的意愿和行为对市场的供求关系有着决定性影响。这是一种属于买方垄断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其直接结果就是市场的交易效率低下,供方的核心竞争力不高,市场参与意愿有限。这一方面导致财政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导致治理污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环保企业依然面临资金不足的痼疾。大量事实已经证实,在市场能够做好的地方,政府取代市场的结果,总是低效率的。政府“买单”过多,不可避免地产生“挤出效应”,一是挤出污染者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市场需求,二是挤出面向市场需求环保企业的市场供给,从而在整体上无法摆脱传统的环境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的老路。
二、为环保产业发展创造“市场需求”
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要促成环保产业的良性发展,就必须为环保产业创造出有效需求,而创造环保需求的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真正让市场机制起作用。历史经验说明,一旦制度安排产生出非市场化的需求,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或者污染治理成本过高,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或者污染治理成本过低,导致环保产业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制度创造“环保需求”上必须引入“市场机制”,使污染者明确有支付“污染治理成本”的义务,同时明确拥有“选择提供环保服务的环保企业”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下,实现环保服务成本的最低化。
1、改革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环境保护现有的管理模式为垂直型的行政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体系下,各部门各自为战,相互间协调沟通并不够深入,缺乏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管理。由于环保本身的跨学科和综合性,使得其自身具有开放性,即向其他领域扩散,也接受其他领域的渗透。而目前国内的环保产业的管理模式是延续计划经济的一套,存在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的问题。它妨碍了环保的理念、技术和生产方式向社会各方面的渗透和扩散,也妨碍了社会其它领域的技术向环保产业的渗透,因而对当前环保产业的管理模式值得反思。
目前上海市在环保综合规划上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上海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全国第一个由市长任主任、三位副市长任副主任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已经在2003年成立(以下简称环委会)。环委会设立办公室和7个专项工作组,各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政府为成员单位,聘请了国内外5名著名专家担任顾问。在全市建立了“沟通协调、检查督促、跟踪评估和信息反馈”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责任明确、协调一致、有序高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要真正让环保工作和环保意识渗透到各要害部门和产业部门的内部,还应该进一步将环委会细化、功能化、组织化。环保不仅仅是市长、环委会的事,而是全民的事。每一个重要部门都应该有相应级别的人员被纳入到环委会之中,以保证环委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能够真正落实,同时也让产业实体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反馈到环委会来。要以环委会为大脑,将环保工作的触角扩张到政府工作和决策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有效的进行跨行业协调管理,更好的发挥环保自身开放性的优点,对环保产业发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格执法,降低环保机构对跨行业、跨部门企业执法的难度。
2、加强环境立法
市场经济中个体的理性行动容易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果,出现环境半岛电竞官方网站首页下载安卓 无法持续利用的现象。而法律作为社会强制性行为准则,可以解决环境保护市场失灵问题。对于隶属环保执法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环保执法机构无法对其严格执法。对于辖区内的市属企业,区环境执法机构难以严格执法。这些情况,使得环保产业的市场规则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而规则的不健全,又让市场潜在需求无法释放出来。可是环保问题的紧迫性和外部性又必须要求这个市场的存在。因此,当立法机关和政府没有很好的完成其本来所应承担的“裁判”职责时,又不得不再一次“亲自上场”,而这就导致了市场不完全性,导致垄断、低效率、挤出公众投资的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另外,过度依靠一个行政单位而非司法机关来执行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并维护其法的权威,是较难长久维持的。德国正是因为秉承了其一贯严谨、法制的传统,才成为世界环保实践的领军之一。为此上海应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工作。
3、创新环境政策工具
不同的环境政策工具的使用,产生截然不同的政策效果。上海应加强环境政策工具创新,尝试引入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污的外部社会成本变成企业生产的内部成本,并保证环境保护的精确性和公平性,以使污染者在投入污染治理成本时做到恰到好处。同时,可以考虑征收环境税,但对于积极采纳成本较高但效果较好的新环保技术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使污染者明确有支付“污染治理成本”的义务,同时明确拥有“选择提供环保服务的环保企业”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下,实现环保服务成本的最低化。这样明确污染者的义务与权利,就能在市场微观上产生的使用环保技术和设备的自主需求,也就产生市场动力,推动环保产业的自我发展。
4、培养污染治理市场的需求代理者
由于制造污染的经济利益和治理污染的经济成本,污染制造者和污染治理者在信息上占有优势,因此,通过制度明确规定污染制造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培育适应于不同层次和要求的污染治理的市场需求代理者,是十分必要的。由于他们受制于成本——效益和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约束,他们会在市场上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有效的供给和需求。建议在现有市场代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放开环境保护和治理代理者准入制度,完善资格认证制度,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和发展,打破行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