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我院社会学所组织召开“社会科学与艾滋病:理论和实践”研讨会。本次会议是第一次由社会学界自主出资召开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理论研讨会。国内社会学、伦理学、法学、流行病学和公共卫生政策的研究者与实践者共60余人出席会议,共同探讨了如何利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防治艾滋病。我院党委副书记刘华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上,国家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王若涛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研究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分别作了题为“中国艾滋病的现状与挑战:社会科学视角”、“中国艾滋病法律改革建议:政策和伦理问题”和“性存在(Sexuality)和艾滋病”的主题报告。与会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还就政策法律、同性爱、社会参与、社会伦理、干预模式、性别与需求、媒体和宣传、学校教育等七个专题,从学术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给出了对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结思考和宝贵建议。
与会者介绍,艾滋病在我国流行已经进入第20个年头,每年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数平均大约以30-40%的速度递增。据卫生部2003年9月底公布的艾滋病疫情最新数据:目前我国有84万HIV感染者,有22万AIDS患者已经死亡,HIV/AIDS总人数累计超过100万。这说明艾滋病在中国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而感染HIV的也从高危核心人群转向一般人群。
但是,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仍存在着政策与现实的一系列矛盾。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研究员在会上指出,艾滋病不同于其他传染性疾病,并不是通过日常接触就可以传染,而是通过人们的日常行为,大多都是在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发生的。而且,其他传染疾病的感染者已为社会认同,不会遭遇歧视,而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则不然。可是,现有法律仍把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防治等同对待,比如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会上,也有专家对艾滋病的传染途径进行了澄清。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认为,人们经常误认为是传播源的“小姐”实际上只是受害者,真正的传播源其实是“嫖客”。
还有专家指出,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实际上正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贫困促进和加剧了艾滋病的流行,艾滋病的流行又加重了贫困范围和程度,造成了社会进一步的不平等现象。有专家指出,认为“严打”高危人群就可以切断艾滋病的传播源头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十年‘严打’并没有减少吸毒、卖淫人数,反而严重阻碍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必须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禁娼严格区分开来”。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认为应该对现行艾滋病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并且建议为艾滋病专门立一部法律。邱仁宗研究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立法的建议,夏国美研究员则提出了保护性立法的模型。专家指出:“由于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是社会弊病的受害者,因此在消除和打击社会弊病的真正根源的同时,我们应当在保护受害者健康权益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有关专家也呼吁法律要保护艾滋病人的基本人权。邱仁宗研究员指出:“社会要对艾滋病人平等相待,他们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医疗权、居住权、就业权、教育权、保密和隐私权、言论权、结婚权、旅行权等等要得到法律上的维护。”
部分与会专家还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建议。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中心翟晓梅副教授在会上提出“知情同意”的伦理学原则,即“临床医生在实施任何实质性的临床干预措施之前,应向患者提供所有关于将要进行的医疗干预过程的实质性信息,获得患者授权对实施这种医疗干预过程的同意。”
与会者还进一步探讨了艾滋病“干预模式”。浙江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王金玲研究员通过对卖淫妇女这一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帮教实践的分析,提出了“社会-心理-医学”这一新的理念与工作方式。来自收教所和戒毒所的工作者则谈到了进行干预工作的体会与总结,他们通过培训工作人员、编写健康手册、丰富教育内容、开展同伴教育、建立监测网络,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收到了良好成效。
会上,来自媒体和普法教育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传媒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促进媒体宣传和法制宣传的效果。学校教育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学校教师代表在会上报告了在学生中开展同伴教育工作的成效以及如何进一步深入工作的探索。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戴韵婷同学讲述了她的青年艾滋病教育国际志愿者坦桑尼亚之行。这些总结和思考对在学校中如何开展艾滋病教育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这次研讨会是社会科学领域首次自主投入经费召开的关于艾滋病防治问题的全国性会议,这不仅标志着社会科学领域对艾滋病研究的自觉性,也标志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隐藏在艾滋病背后的深刻的社会科学理论问题。与会者一致认为,只要政府下决心,在法律上进行必要修改与完善,并让全社会了解和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艾滋病患者,我国的艾滋病问题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